网站首页
>> 政务服务 >> 面向个人 >> 婚育
事项名称 补领婚姻登记证业务
受理单位 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条件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三)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四)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五)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六)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七)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办理流程

(一)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六)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七)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八)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九)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时限

在法定工作日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即可办理。

各县市婚姻登记处(收养登记处)地址及联系电话

阿克苏市婚姻登记处

阿克苏市府九路7号

0997-2151525

沙雅县婚姻登记处

沙雅县沙雅镇萨依巴格南路19号

0997-6777869

库车县婚姻登记处

库车县文化路西01-1号

0997-7135882

新和县婚姻登记处

新和县新和镇和谐东路3号

0997-8125665

柯坪县婚姻登记处

柯坪县健康路25号

0997-5822624

阿瓦提县婚姻登记处

阿瓦提县努尔巴格路39号

0997-5125426

温宿县婚姻登记处

温宿县托乎拉路92号

0997-4533722

乌什县婚姻登记处

乌什县新城路37号

0997-5506581

拜城县婚姻登记处

拜城县胜利路30号

0997-8622649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无附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